有觀點稱應防止濫用“后悔權”
有觀點稱應防止濫用“后悔權”
今年4月,首次審議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亮點之一,就是賦予消費者“后悔權”,即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這一遵循國際慣例的規(guī)定,受到輿論普遍肯定,認為這樣加大了消費者維權的力度。
該規(guī)定明確為:“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但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外。”
此規(guī)定是否會遭遇惡意退貨?有常委會委員、代表、地方和部門提出,該項規(guī)定對維護消費者權益有積極意義,但也應考慮到網絡購物等市場發(fā)育程度和對經營者的影響,防止濫用這種權利,建議明確不宜退貨的情形和退貨費用的承擔,增強法律適用的確定性和可操作性。
建議返還價款中不包括運費
有委員提出,無條件退貨可能會出現以下問題:一是惡意退貨,甚至有的經營者利用此規(guī)定進行不正當競爭而惡意退貨,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二是郵寄費由誰承擔不明確,可能導致糾紛數量增大;三是不利于電子商務發(fā)展。
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建議無理由退貨制度,應當處理好消費者權益保護與新的消費方式健康發(fā)展之間的關系。
建議對該規(guī)定進行修改,新增加一些內容: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交付的報紙、期刊;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
建議增加的內容還有:消費者應當自向經營者提出退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將商品退回;經營者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限于商品價款,不包括運費。這意味著,運費將由消費者來承擔。
住房醫(yī)療等是否納入消法尚未明確
在消法的調整范圍方面,現行消法第2條規(guī)定,受保護的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
但消法20年前起草時,那時醫(yī)療、教育、住房等還是一種社會福利。實踐中大家對“生活消費需要”理解不一,對購買商品房、接受教育和醫(yī)療服務等是否屬于本法的調整范圍,有著不同的認識。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保護市場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法律,體現了對消費者的特殊保護。至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其他關系,則受合同法等法律的規(guī)范。
同時,“生活消費需要”的表述涵蓋范圍較寬,可以為法律適用留有余地。此外,對商品房買賣、教育、醫(yī)療服務等領域中的哪些活動納入消法調整,各方面還有不同意見,尚未形成共識。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暫不修改。
焦點
懲罰性賠償再加碼 成“退一賠三”
原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新修改: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
【解讀】有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提出,實踐中一些經營者制假售假,甚至生產銷售危害消費者生命健康的缺陷商品,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主觀惡性較大,草案的規(guī)定還不足以懲戒違法經營者,應當提高懲罰性賠償金額。
3倍的賠償到底高不高?有專家認為,力度依然不夠大,還可以進行提高。
信息首發(fā):中國擬規(guī)定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