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代購案判3年 律師:與走私沒區(qū)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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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檢方指控,2010年至2011年8月間,李曉航多次在韓國免稅店購買化妝品等貨物,并以客帶貨方式從無申報通道攜帶進境,并在網店銷售牟利,共計偷逃海關進口環(huán)節(jié)稅109萬元。去年9月3日,北京二中院曾對"空姐代購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李曉航有期徒刑11年,罰金50萬元。
隨后,李曉航提出上訴。今年5月,北京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2013年10月10日,案件再次開庭。當時,李曉航的代理律師張彥表示,一審認定李曉航偷逃稅款的證據主要是海關核定證明、李曉航的口供等,這些證據在二審中需要重新質證。
張彥:海關對兩次入境的貨物進行重新核對,另外就貨物全部入境出具了工作說明,那么今天的聽審就是對重新做出的核對證明書和海關緝私局出具的工作說明進行一個質證。
張彥還透露,李曉航網店 訂單 上的貨物絕大部分是并沒有入境,因此一審中認定的109萬元的逃稅額大部分也就無法證實。
張彥:最大的爭議就在于這個定單上的貨物是否全部入境了,入境才會構成走私,才會有偷逃稅款的問題,如果沒有入境,當然不構成走私。要進一步調取證明,他們沒有進一步調取足夠的證據,來證實定單上的貨物全部入境了,甚至通過了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找來韓國的相關的警方,也都沒有進展,海關繼續(xù)通過其他的方式方法,也沒有辦法能證實,現在海關要求他們進一步證實定單的貨物都入境了,這些都構成走私了,現在證實不了。
昨天,北京市二中院經過審理認定,李曉航等人的走私數額從109萬元降為8萬,按照走私罪名和涉案金額,應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下,因此對李曉航給出了3年有期徒刑的判決。李曉航的代理律師張彥認為,這個量刑太重,他們一定會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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