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件企業(yè)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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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化工廠曾通過快遞寄毒樣品超20次
信息首發(fā):湖北化工廠曾通過快遞寄毒樣品超20次
發(fā)件企業(yè)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山東平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趙金一認為,發(fā)貨的荊門市沙洋縣熊興化工有限公司發(fā)出此物品時,故意隱瞞危險物質的品名,使得收件快遞公司圓通速遞誤發(fā)了危險物質,發(fā)貨人是故意行為,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且造成嚴重后果。接貨之后的湖北圓通快遞分公司等單位和個人被蒙蔽,不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當濰坊圓通分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受到該物品的傷害并追問的情況下,他們已經意識到此物品可能是危險物質,僅僅僥幸認為不確定,喪失其職責,使得該危險物質得以繼續(xù)運輸。趙金一認為,濰坊圓通分公司的行為構成了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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