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出臺校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 3月16日起實行(6)
(四)非本地戶籍的應當提供在本地的居住證明。
第三十二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協(xié)助隨車照管人員核實上下車人數,在確認車上乘員全部離車后方能關閉車門離開。
第三十三條 校車發(fā)車前,學?;蛘咝\嚪仗峁┱邞斨概蓪H瞬轵炐\?,發(fā)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不得放行:
(一)無隨車照管人員的;
(二)駕駛人與校車標牌載明的駕駛人不符,但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三)駕駛人酒后或者嚴重身體不適駕駛校車的;
(四)有妨礙安全駕駛的其他情形的。
校車發(fā)車前載乘學生或者幼兒的,還應當查驗是否超過核載人數。發(fā)現超過核載人數的,不得放行。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聯(lián)合檢查,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加強對校車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并在接到舉報后10日內依法處理或者轉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監(jiān)管工作,督促學校做好校車安全源頭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對學校的安全教育及應急演練開展情況進行檢查,指導監(jiān)督學校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應急預案和安全管理臺賬。
第三十七條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轄區(qū)校車安全管理基礎臺賬,每月匯總校車駕駛人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等情況,并通報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對交通違法多發(fā)、群眾舉報和學生家長反映集中、公安機關提出處理建議的校車駕駛人,學?;蛘咝\嚪仗峁┱邞斢枰哉{離或者辭退。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扣留車輛的,應當通知相關學?;蛘咝\嚪仗峁┱咿D運學生,并在違法狀態(tài)消除后立即發(fā)還被扣留車輛。
第三十九條 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校車,除不準予繼續(xù)駕駛校車的違法行為外,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學?;蛘咝\嚪仗峁┱卟话凑毡巨k法第三十一條第(一)、(四)項規(guī)定配備隨車照管人員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予以處罰;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三)項規(guī)定配備隨車照管人員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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