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來134萬“機票費”因證據(jù)不足不予認定
■判決意見
134萬 機票費 因證據(jù)不足不予認定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薄熙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
公訴機關指控薄熙來受賄人民幣2044萬余元、貪污人民幣500萬元及濫用職權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關于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不構成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法庭調查,起訴指控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的事實,分別有唐肖林、徐明、薄谷開來、王正剛、王立軍等多名證人的證言及相關物證照片、書證、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證實,薄熙來亦曾供認其中部分事實,且其有罪供述與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認定,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解和辯護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能成立。
但起訴指控薄熙來認可其妻薄谷開來、其子薄瓜瓜收受徐明支付的機票費用中,計人民幣134萬余元因證據(jù)不足,不予認定。薄熙來受賄、貪污所得贓款贓物已分別追繳或抵繳。根據(jù)薄熙來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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