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兩嫖客被殺煮尸 主犯被判一死緩一無期
參與殺害兩嫖客后,將其中一人尸體蒸煮毀尸滅跡。該案中4名兇手陸續(xù)落網(wǎng),一審法院對提議滅口分尸的李華判處死刑,李華不服并上訴。省高院近日做出終審判決,判處李華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同時限制減刑。
[說案]
兩嫖客一人被錘死一人被勒死
2005年10月起,李衛(wèi)星、李新要(李衛(wèi)星的哥哥)、李華、陳為丁、盧黃(女)、玲子(女)幾人在三鄉(xiāng)福苑新村租房子從事賣淫活動。平常賣淫時,幾名男子會事先藏在屋子里,趁機用假幣換嫖客的真幣。如果被客人發(fā)現(xiàn),幾人就用鐵錘和拳腳將嫖客打跑。
2006年4月7日晚8時許,盧黃和玲子分別帶著嫖客趙艷磊、宋云浪回到出租屋嫖宿,過程中發(fā)生爭執(zhí)。守在一旁的李衛(wèi)星、陳為丁隨即闖入房內(nèi),毆打趙艷磊。此時宋云浪聞聲從另一間房趕來,李新要及李華尾隨趕到,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李衛(wèi)星掏出鐵錘,一錘將宋云浪當場打死。因怕罪行敗露,李華和陳為丁又用繩子合力將趙艷磊勒死。
碎尸蒸煮毀尸滅跡
為毀尸滅跡,李華等4人買來砧板、高壓鍋、刀具、編織袋,并拿來燃氣和灶具等工具,將趙艷磊的尸體肢解后,用高壓鍋蒸煮部分尸塊。因為怕蒸煮時間長被人發(fā)現(xiàn),幾人又將宋云浪的尸體以及趙艷磊的其它尸塊分裝在幾個編織袋內(nèi),運至中山市神灣鎮(zhèn)竹排村沙頭東堤拋棄。
隨后,李衛(wèi)星及李新要、李華、陳為丁4人返回住處,對殺人、分尸現(xiàn)場和運尸車輛進行了清洗,焚毀了被害人的衣物及現(xiàn)場部分物品,丟棄了高壓鍋、砧板、刀具、鐵錘等作案工具,并逃離中山。
說案
主犯李華一審被判死刑
2006年4月27日,李衛(wèi)星在湖南省臨湘市桃林鎮(zhèn)畈上村其親屬家中被抓獲,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并限制減刑。李新要不久后也歸案,被判處無期徒刑。直到2011年12月,案件的另外兩名參與者李華、陳為丁才分別落網(wǎng)。
中山中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李華、陳為丁二人犯罪的主觀惡性極大,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依法應予嚴懲。被告人李華因提出殺人滅口,并提出及動手分尸、拋尸,系主犯;被告人陳為丁積極實施殺人行為,并動手分尸、拋尸,亦系主犯。一審判決李華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判決陳為丁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兩名被告人賠償死者家屬共計192054元。
積極賠償省高院改判死緩
一審判決后,被害人家屬向省高院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關(guān)于陳為丁和附帶民事部分的判決,依法判處陳為丁死刑。另外,被告人李華提出上訴。
省高院認為,二審期間上訴人李華的親屬代為賠償被害人家屬部分經(jīng)濟損失,且獲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對李華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
最終,省高院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對李華的定罪部分;撤銷一審法院對李華的量刑部分。因此李華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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