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巨款注冊公司 江蘇兩人抽逃千萬出資被判刑
深圳工商信息網(wǎng) 沒錢開公司怎么辦?可以借,但切不可重蹈這兩名被告人的覆轍: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審以抽逃出資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兩年10個月,緩刑3年,被告人龐某有期徒刑兩年6個月,緩刑3年,并各處罰金200萬元。
據(jù)新華社報道,2009年,看到非銀行金融機構生意紅火,陳秀琴(女)和龐來書萌生了開一家擔保公司的念頭,但苦于資金不足,向人借了400萬元,于同年4月申請設立蘇州錦洲擔保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4月14日,錦州擔保公司經(jīng)工商部門核準成立,辦好開戶許可證后,兩人立刻將初期400萬元轉至龐某賬戶用于還款。后又借款1500余萬元充實注冊資本,陳、龐二人在每次驗資完成后,即將公司賬戶上的錢轉出進行歸還。
2010年2月,陳某和龐某決定將錦洲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增至5000萬元,于是找到開公司的朋友姚某,通過銀行轉賬借款2800萬元。在順利通過驗資后,又將上述2800萬元從公司賬戶轉出歸還姚某。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陳某和龐某在錦洲擔保公司成立后,先后將其出資共計人民幣4000多萬元從公司注冊資本中抽逃,用于歸還個人借款。
主審法官認為,被告人陳某、龐某違反公司法規(guī)定,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抽逃出資罪,屬共同犯罪。根據(jù)兩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對二被告人宣告緩刑。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jīng)濟的繁榮和發(fā)展,皮包公司、空殼公司等不斷出現(xiàn),股東借款出資、待驗資完畢后將資金轉出歸還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法官提醒,企業(yè)注冊資金應用于公司經(jīng)營發(fā)展,公司存續(xù)過程中應保持實際財產處于一定水平。為此我國公司法明確規(guī)定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否則對其進行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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