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議細化警察使用武器問題
昨天上午,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馬振川,在北京代表團上發(fā)言時,建議對《警察法》進行修改,主要是使用武器問題需要具體表述。記者針對基層民警平時是否有必要配槍;是否有必要在目前民警日常配備裝備的基礎上,再增添一些裝備;關于民警使用槍支管理的規(guī)定是否有必要修改更新等問題,采訪了相關領域專家。
代表建言
警察用槍權要明確具體
馬振川說,《警察法》中規(guī)定,遇到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使用武器。 警察使用武器的權利緊急情況下是依法行使還是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行使?法大還是規(guī)定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到底是什么?這些會造成事實操作上的模棱兩可,影響快速處警、快速反應,影響第一時間。
《警察法》授予警察使用武器的權利要明確、具體,不能在法理上只是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法要大過規(guī)定 。針對 3·01 暴恐事件,馬振川認為,《警察法》要做具體的修改,可能對應付當前嚴峻反恐局面有極大幫助。
專家觀點
1
基層民警平時該配槍嗎?
沒必要因非警務活動居多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梅建明是反恐問題研究專家,他表示,公安部對警察配槍有著嚴格的規(guī)定。
梅建明指出,不同警種配槍的規(guī)格也不一樣,派出所有槍但平常都鎖起來,不是每位民警都可以隨時用。
在昆明暴恐事件發(fā)生后,有人假設,如果基層巡邏民警都配備槍支,就可以更早制止事件的擴大。梅建明說,不但是中國,在美國等國家,突發(fā)事件剛剛發(fā)生時,也往往不是特警第一時間到達現場,也是巡警或一般執(zhí)勤民警。
梅建明認為,如果非專業(yè)的基層民警每人配備一把槍,并沒有太大的必要。因為派出所的主要工作不是應付突發(fā)事件,有很大一部分是日常的非警務活動。除了處理一些普通案件外,還要為老百姓提供一些幫助,比如開鎖等。如果每位基層民警都配槍,肯定要隨身攜帶,在跟普通民眾溝通時,老百姓會比較緊張。比如,老百姓家開不了門,警察帶著槍去,就不太合適。
2
普遍配槍會有什么問題?
不成熟警察素質能力不齊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公安管理學院副院長、警務改革與發(fā)展研究中心主任魏永忠教授,曾經在基層派出所任過職,對槍支管理有深刻的體會。
魏永忠表示,目前中國警察的配槍管理,除法律規(guī)定,還有國務院發(fā)布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在昆明暴恐事件后,有人認為所有的警察都應該配槍。對此,魏永忠認為如果這樣,管理起來會有問題,因為警察隊伍龐大,整體素質參差不齊,對槍支的使用能力和水平也不一致,會出現槍支濫用和使用不當的問題。魏永忠說,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并不適宜所有警察人人都配槍,因為整體素質和能力還有待提升。
3
基層該不該配專業(yè)裝備?
為處突可考慮配備電擊槍
梅建明指出,派出所很難預見突發(fā)事件,但派出所應該配備專業(yè)的應對裝備,像非殺傷性武器,會瞬間讓歹徒失去進攻能力。
梅建明說,國外有一種電擊槍,被電擊后會失去戰(zhàn)斗力,有點像高壓脈沖的槍支。對于我國來說,不可能對每個派出所都要求配備同樣數量的槍支。應該根據風險大小、不同情況,進行風險評估和動態(tài)調整,去解決配槍問題。槍支等裝備可能不需要民警每人一把,但派出所應該配備一些,尤其像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派出所,可以增加足夠的裝備。派出所也應該增加一些如何應付突發(fā)事件的訓練。一旦發(fā)生突發(fā)事件,槍支和裝備能迅速到位,應急能力更強。
梅建明指出,除了基層派出所,像特警、刑警等專業(yè)力量,應該有更快的反應能力,能夠更快地到達現場。
4
裝備管理是否要更細化?
有必要應按課目分別訓練
魏永忠指出,配備多少槍支不是問題根本,根本在于如何管理。
魏永忠說,比如槍支是統一管理還是下放到警隊,在使用的審批程序上如何改進等,都需要進一步細化。按照目前的情況,槍支的使用有一套嚴密的程序,運行起來需要時間。
魏永忠說,目前,警察對槍支使用和操作的能力上還存在一定問題。比如射擊的準確度,什么情況下使用什么槍;人多的時候和復雜的情況,槍支的操作程序如何,要有實戰(zhàn)性的演練,應變的能力需要大大提升。
魏永忠提到,很少見到警察部門有針對槍支、警械使用的指南手冊。魏永忠認為,這方面做得還不夠。像警棍的使用、防暴槍的使用等,只是通過實訓講一下怎么用,比較粗獷,不夠細化。
據魏永忠介紹,目前很多國家做得非常細,都有相關的指南手冊。警察在訓練時,按照課目一個一個訓練,有些國家更是一條一條要考試通過。因為有了這種規(guī)范,就是職業(yè)保障制度的建立,對警察的人身安全、合法權益也是一種保護,一旦按照這個規(guī)范來使用,出現了意外,或者非主觀的意外事件,警察是可以不用承擔責任的,就是通常所說的職責豁免權。
法律解釋
1.什么人可以配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guī)定,在我國具有配槍資格的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勞動教養(yǎng)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擔負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人員,海關的緝私人員,這些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此外,國家重要軍工、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執(zhí)行守護、押運任務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
2.何種情況下可用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經警告無效,才能使用按照規(guī)定裝備的槍支、彈藥等致命性警用武器,這些情形包括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行為。《條例》還規(guī)定,在警察判明存在這些緊急情形后,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可直接使用武器。使用武器后,應將使用武器的情況如實向所屬機關書面報告。
3.槍支使用中有何禁令?
《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guī)定》中,對佩帶使用槍支的警察在思想、技能以及對相關法律的熟悉程度上進行限制,并詳細制定了規(guī)定,包括乘坐民航飛機、執(zhí)行警衛(wèi)任務、非經特別許可不得攜帶槍支;非警務活動時嚴禁攜帶;非執(zhí)行任務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裝具攜帶槍支;不得攜帶槍支飲酒;非工作需要不得攜帶槍支進入飯店、商場和歌舞廳等公共娛樂場所;攜帶槍支必須同時攜帶《持槍證》,所攜帶槍支的槍型、槍號必須與登記內容一致等等。
4.誰來監(jiān)督民警用槍行為?
現階段我國由各級公安機關的政工人事部門負責協同治安部門對配備槍支單位中申請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進行資格審核,掌握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帶、使用槍支的情況,決定取消或暫時取消其佩帶、使用公務用槍的資格。
我國還規(guī)定配備槍支單位應當根據《公務用槍配備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配備公務用槍,嚴禁超標準配備。所配備的公務用槍必須經刑事技術部門檢驗并建立槍彈痕跡檔案。
信息首發(fā):人大代表建議細化警察使用武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