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退還安居房 12年后被告知“退錯房”虧數(shù)十萬
申請退還安居房無果,12年后被告知 退錯房 ,居民告鹽田住建局行政不作為。但阮悅明夫婦已在2013年1月就已將要退的瑞林苑房以總價120萬元合法出售。
阮悅明以鹽田住建局存在行政不作為為由將其告上法庭,鹽田法院于3月19日立案。
深圳明文規(guī)定,禁止任何個人及家庭擁有兩套以上安居房。擁有兩套安居房的阮悅明夫婦,多次向住建部門申請退掉其中一套房。申請退房12個年后,20 13年6月,鹽田住建局突然告知其 退錯房 ,應當退瑞林苑房,而非申請的黃必圍房。但阮悅明夫婦已在2013年1月就已將瑞林苑房以總價120萬元合法出售。
鹽田住建局決定,只能以重置價格回收黃必圍房,未將12年以來的房價上漲及通貨膨脹等因素納入考量。阮悅明夫婦以鹽田住建局行政不作為為由,將其告上法庭。3月19日,鹽田法院正式立案審理此案。
購房
雙深戶購得兩套安居房
據(jù)阮悅明介紹,1989年,他與妻子任玉梅雙雙調入深圳工作。3年后,夫妻倆同時獲得深圳戶口,任玉梅所在的單位深圳金海輕紡有限公司給他們分配了一套住房,地址位于鹽田沙頭角海山路瑞林苑1棟704房(下稱瑞林苑房),共86平方米。1998年房改,單位分配的房子過戶給阮悅明夫婦,1999年取得房產(chǎn)證,稱為 全成本商品房 ,根據(jù)深圳當時的規(guī)定,它也在安居房的涵蓋范圍之內。
1995年,阮悅明夫婦從投資的角度,通過任玉梅所在的單位,從原羅湖住宅局開發(fā)的集資福利房中,購買了一套全成本微利房,位于鹽田黃必圍小區(qū)南棟的509房(下稱黃必圍房),共68平方米,并在同年將16.7萬元的購房款全部付清,1996年簽訂購房合同。據(jù)阮悅明介紹,1997年底,鹽田從羅湖區(qū)脫離出來成立新區(qū)后,黃必圍房也隨之移交給當時的鹽田住宅局。
以上兩套房產(chǎn)均屬于政策性住房,且均被納入安居房的范疇。
政府嚴禁擁有兩套安居房
2000年1月1日,《深圳市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規(guī)定》(市政府第88號令,下稱88號令)正式實施,其中第76條規(guī)定,嚴禁任何個人或家庭擁有兩套或兩套以上安居房,擁有兩套以上的個人或家庭只能保留第一套,其余的則由住建部門或產(chǎn)權單位收回。
2001年7月11日,原深圳市住宅局、監(jiān)察局聯(lián)合下發(fā)通知,要求凡擁有兩套以上安居房的個人或家庭,必須在同年12月31日前主動到市、區(qū)住宅管理部門或產(chǎn)權單位退還多購的安居房,否則將處以每套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同時予以行政處分。
退房
夫婦倆踏上漫長退房路
在政府出臺規(guī)定后,阮悅明夫婦開始了長達12年零2個月的退房之路。
因為任玉梅單位1992年所分的瑞林苑房在1999年就已經(jīng)通過房改后獲得房產(chǎn)證,而1996年才到手的黃必圍房在阮悅明夫婦看來系第二套安居房。
2001年8月至12月,他多次前往鹽田住建局申請退房, 對方告訴我會盡快向領導匯報,要求我先等等 。沒想到這一等已是4年之后。雖然他多次找到鹽田住建局詢問退房進度,但在2005年,對方才口頭告知其可以退房,但必須按原購房價格16 .7萬元辦理,且需在此基礎上折舊,折舊期為1996年至2005年。
阮悅明稱,這樣的方案顯然難以接受,即便不考慮此時的房價已經(jīng)翻了一倍,折舊期也應該是1996年至他第一次申請退房的日期,即2001年,而非對方提出的2005年。
隨后此事再次被擱置下來。2011年,因任玉梅所在的單位20年注冊期限將至,而通過該單位購買的黃必圍房依舊未能退,此時的房價正突飛猛進上漲。心急如焚的阮悅明夫婦詢問是否可以辦理黃必圍房的房產(chǎn)證,但鹽田住建局稱該房產(chǎn)只能退還,不能辦證。
申請12年后被告知 退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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