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蒙冤者登報致歉 安徽高院開先河
9月7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亳州晚報》刊登公告,向在“亳州興邦公司集資詐騙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致歉,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學者稱此舉應屬全國首例。
上述公告顯示,2012年7月25日,安徽高院作出(2012)皖刑終字第00257號刑事判決,以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處邱超等19人有期徒刑。經(jīng)重審,2014年10月30日,檢察機關決定對邱超等19人不起訴,終止追究刑事責任。“邱超等19人向我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我院依據(jù)《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guī)定,已向邱超等19位賠償請求人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現(xiàn)以此公告為他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向他們賠禮道歉。”
京衡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余超律師向財新記者介紹了該案詳情,去年京衡律師集團成功辯護了亳州興邦公司43人非法集資發(fā)回重審案,最終21人無罪。此后,他同王錄春律師接受委托,為其中的17人申請國家賠償,經(jīng)過聽證開庭,安徽高院裁定賠償17人共計430余萬元,近期各申請人已陸續(xù)收到賠償款。
但受限于賠償標準上限,賠償款并不足以彌補當事人所受損失。國家賠償標準低一直備受爭議,包括一些法院和政府人員,也認同標準不高。如按照《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2015年這一賠償?shù)木唧w標準為每日219.72元。
余超稱,申請國家賠償?shù)漠斒氯硕鄶?shù)是興邦公司的財務人員,有的年輕女性被關押時孩子只有幾個月,還有個別當事人受此案影響導致婚姻破裂。為安撫當事人情緒,當時律所曾建議安徽高院賠禮道歉,并向其發(fā)出了法律意見書。
但當親眼見到致歉公告時,余超仍頗感意外,“在報紙上向蒙冤人發(fā)表致歉公告。無論勇于糾正錯案,還是公開道謙,亳州中院和安徽高院的勇氣都值得稱贊!”
根據(jù)新《國家賠償法》第35條規(guī)定:“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nèi),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建順和余超律師均表示,目前上述法律只規(guī)定了“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nèi),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沒有就具體形式作出規(guī)定,安徽高院予以國家賠償后登報道歉,此舉應屬全國首例。
在制度建設的意義上,楊建順分析,伴隨著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建設的推進,尤其是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建成以后,相關制度建設的精細化、實效化成為重要課題。因此他認為,僅規(guī)定“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nèi),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還不夠,還需要在具體手段保障方面多下工夫。
楊建順還表示,登報道歉這種形式更有助于明確表示知錯改錯并為之消除影響的誠意。“從觀念更新意義來看,高院予以賠償后登報道歉,有助于將實質正義和程序正義統(tǒng)一起來,從觀念上確立‘知錯能改善莫大焉’的價值。”
亳州興邦非法集資案因涉案金額高達35.6億元曾廣受關注。2010年1月,亳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亳州市興邦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吳尚澧等39名被告人犯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隱匿會計憑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2011年3月,亳州中院一審判處吳尚澧死刑,其余被告人死緩、無期、有期徒刑等刑罰。吳尚澧等人不服,上訴至安徽高院。安徽高院作出了維持吳尚澧死刑的判決,并報請最高法院核準。邱超等19人也以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
然而2012年11月1日,最高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二審審判程序沒有傳全案被告人到庭進行審理嚴重違法”等為由,撤銷一、二審判決,發(fā)回重審。2014年10月30日,檢察機關決定對邱超等19人不起訴,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同年11月,亳州中院大幅改判,原審獲死刑的吳尚澧改判獲刑10年,并處罰金50萬元,多名被告人被判八年六個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還有的免予刑事處罰。
信息首發(fā):向蒙冤者登報致歉 安徽高院開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