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東生受賄案一審宣判 處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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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東生受賄案一審宣判 處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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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東生受賄案一審宣判 處有期徒刑15年】今天,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李東生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處被告人李東生有期徒刑15年,沒收非法所得100萬元。此前,檢察機關以受賄罪對李東生提起公訴,指控其利用職務便利等,為他人提供幫助,2007-2013年間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198萬余元。
個人簡介:
李東生,男,漢族,1955年12月生,山東諸城人,1986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 黨,1973年4月參加工作。上海復旦大學新聞系畢業(yè),高級編輯,副總警監(jiān)警銜。第二屆韜奮新聞獎獲獎者。曾任中共中央委員、中央政法委員會委員,中華人 民共和國公安部副部長、黨委副書記(正部長級),中央防范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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