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3)
(二)具有深圳戶籍或者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證》《出國留學人員來深工作證》并在我市工作的個人;
(三)在深圳市各級各類學校就讀的全日制在校學生,或者在深圳市以外(含境外)各級各類學校就讀的具有深圳戶籍的全日制在校學生。
申請人除滿足以上條件外,還應當滿足操作規(guī)程和申報指南的要求。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專項資金資助:
(一)知識產權有爭議的;
(二)申請人因違法行為被執(zhí)法部門依法處罰未滿兩年的,或者因涉嫌違法行為正接受執(zhí)法部門調查的;
(三)申請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的;
(四)申請人在申報其他財政資金中有弄虛作假行為,或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給予資金資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發(fā)明專利申請、PCT專利申請、境外商標注冊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費用的資助條件和標準:
(一)國內發(fā)明專利申請資助條件和標準:
1.在申請人取得公布及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6個月內(以實審通知書發(fā)文日為準),申請人在繳納有關費用后每件給予資助2000元(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批準費用減緩,并低于補貼額度的,專利申請費和審查費按實際支出給予資助),但對非電子申請的專利不予資助;
2.申請人取得發(fā)明專利證書后6個月內(以授權公告號為準),每件給予資助2000元,委托深圳專利代理機構、外地專利代理機構在深設立的具有一定規(guī)模的分支機構(后者上年度納稅額20萬元以上)代理的,增加資助1000元;但對非電子申請的專利不予資助;
3.深圳專利代理機構、外地專利代理機構在深設立的具有一定規(guī)模的分支機構(后者上年度納稅額需達到20萬元以上)代理深圳發(fā)明專利申請并取得發(fā)明專利證書后,對該機構每件資助1000元,但對電子申請率未達100%的專利代理機構不予資助;
4.首次申請發(fā)明專利的單位,取得發(fā)明專利證書后,對第一件發(fā)明專利申請增加資助3000元,但對非電子申請的專利不予資助。
申請人在取得發(fā)明專利證書后一并申請資助的,按以上資助標準一次性給付。
(二)境外發(fā)明專利申請資助條件和標準:
在取得境外發(fā)明專利證書后一年內提出申請,分別按以下不同的國家和地區(qū)給予一次性資助,每件最多資助2個國家或地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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