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立案偵查 范長秘黨籍為何保留
盡管人事調整只是中共十八屆五中全會的程序性內容,但與令計劃等十名中央委員會成員被開除黨籍相比,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蘭州軍區(qū)原副政委范長秘的黨籍暫時得以保留,仍然引起外界高度關注。
據新華社報道,中共十八屆五中全會于2015年10月26日至29日在北京舉行。全會按照黨章規(guī)定,決定遞補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劉曉凱、陳志榮、金振吉為中央委員會委員。全會審議并通過了中央紀委關于令計劃、周本順、楊棟梁、朱明國、王敏、陳川平、仇和、楊衛(wèi)澤、潘逸陽、余遠輝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令計劃、周本順、楊棟梁、朱明國、王敏、陳川平、仇和、楊衛(wèi)澤、潘逸陽、余遠輝開除黨籍的處分。
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規(guī)定,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根據此前中央紀委通報,令計劃等十人此前均因涉嫌嚴重違紀或嚴重違紀違法而直接接受組織(即中央紀委)調查,中央紀委對其立案審查之后形成審查報告,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做出開除黨籍公職處分,再將立案審查中發(fā)現的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因此,中共十八屆五中全會確認中共中央政治局此前依據黨章規(guī)定將令計劃等十人開除出中央委員會的決定。上述十人是先經紀委的組織調查程序、再經司法程序;開除黨籍是在黨內紀委的組織調查程序結束后、移送司法之前作出的組織處分。
值得注意的是,因涉嫌違法犯罪被軍事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已10個月的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蘭州軍區(qū)原副政委范長秘,并沒有出現在被開除黨籍的名單中。這是為什么呢?
2012年11月,時任蘭州軍區(qū)政治部主任的范長秘當選第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2013年7月晉升中將軍銜,2014年7月改任蘭州軍區(qū)副政委,直至案發(fā)。
2015年1月15日,軍隊權威部門對外公布了2014年軍隊查處的首批16名軍級以上干部重大貪腐案件情況,其中就包括范長秘。通報稱,“蘭州軍區(qū)副政委范長秘因涉嫌違法犯罪,2014年12月軍事檢察機關對其立案偵查”。
上述通報實際上就為范長秘的黨籍在中共十八屆五中全會上得以保留埋下了伏筆。根據上述通報,與其他十人的不同在于,范長秘并未經過中央軍委紀委的立案審查程序,因此也談不上中央軍委紀委對其作出審查報告,更不必經過中央政治局對其作出組織處分決定,而是直接被軍事檢察機關立案偵查。一般而言,這說明其犯罪事實相對更為直接和清楚地被軍事檢察機關掌握。
十八屆中共中央原委員、成都軍區(qū)原副司令員楊金山可為佐證。一年前的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并通過中央軍委紀委關于楊金山嚴重違紀問題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這說明楊金山因嚴重違紀先接受中央軍委紀委的組織調查,中央軍委紀委對其立案調查后形成了審查報告,中央政治局根據審查報告作出開除其黨籍的處分,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確認這一處分。此后,楊金山與范長秘同時被通報,但其說法是“成都軍區(qū)副司令員楊金山因涉嫌嚴重違紀,2014年7月軍委紀委對其立案調查,2014年8月移送軍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這顯然與范長秘有著明顯不同。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guī)定,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這其中就暗含了像范長秘這樣不經黨內組織調查程序而直接進入司法程序的中央委員會成員,只有待司法機關對其作出有罪判決之后,中央政治局再對其作出開除黨籍決定的意味。而從法律規(guī)定的辦案時限來看,范長秘的司法程序尚未走完,暫時保留其黨籍也符合黨章上述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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