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高中女生不顧勸阻醉駕死亡 家人狀告同席同學
高中畢業(yè)對于學生來說是一個重要的時刻,為了慶祝即將開啟新的人生旅途、紀念曾經共度的青春,不少人選擇歡聚一堂,甚至一醉方休,卻有人因此傷亡甚至惹官司上身。近日,一起同席醉酒的案子在南沙法院審理。
2015年6月的一天傍晚,九名高中畢業(yè)的同學相聚在同學馮某家燒烤慶祝,其中六人喝了不少酒。中途,馮某、麥某因喝醉而回家休息,另外也有兩人因為時間晚而中途退場回家,其中一人飲酒,一人沒飲酒。
在凌晨聚會結束時,喝了酒的女生陳某不顧其他人勸阻,將已醉酒休息一段時間的麥某扶上自己的摩托車而送其回家。在送麥某回家后返回馮某家的路途中,陳某直接撞到路邊花壇并當場死亡。
交警部門作出認定,陳某系醉酒導致發(fā)生交通事故。陳某父母向法院起訴要求其他八名同學和馮某的父母(因馮某未成年)對陳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約55萬元。
庭審中,陳某父母認為其他八名同學一同與陳某喝酒,對陳某醉酒駕車有阻止義務和照顧義務,因此應當對陳某醉酒駕車死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各被告均不認可,認為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和尸檢報告,陳某的死亡是交通事故導致,且在場的人均對陳某駕車提出了勸阻。
地點:南沙法院
結果:法院認為,該案中其他人已明確勸阻陳某不要醉酒后駕車,可視為已盡到合理提醒義務,而陳某不聽勸阻,堅持醉酒后駕車從而導致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應當對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經法官調解,陳某父母最終接受了八名被告的賠償方案,八名被告給予原告一定經濟補償,以調解結案。
依據:同席飲酒的每個人均負有照顧本人及同席人,確保同席飲酒人不因飲酒致人身損害的義務。“同席醉酒”直接引發(fā)人身損害,在全國已早有判例。根據判例,醉酒者忽視和放任自身安全而負主要責任,其他人員則負有未盡注意義務的次要責任。
本案中引起損害事實的違法行為原因為陳某醉酒后駕車,結果為交通事故導致死亡,并非“同席醉酒”導致死亡,“同席醉酒”與陳某死亡不存在必然因果聯系。陳某不聽勸阻,堅持醉酒后駕車從而導致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應當對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陳某雖應對事故本身負全責,但作為一個剛畢業(yè)的高中生突然失去生命,其父母必然承受喪女之痛,法院經過調解,促使同席人自愿給予部分經濟補償對其父母家人寥以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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