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購買仿真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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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購買仿真槍
信息首發(fā):不要購買仿真槍
2014年19歲少年通過QQ向臺灣賣家網(wǎng)購24支仿真槍,隨后被警方抓捕。后經(jīng)過泉州市法院一審宣判,劉為明因走私武器罪判處無期徒刑。
為何網(wǎng)購仿真槍也被判刑?
根據(jù)我國《槍支管理法》第46條的規(guī)定,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電池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fā)射金屬彈丸或塑料子彈,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管狀器具都屬于“槍支”的范疇。即便是仿真槍,只要符合《公安機關(guān)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guī)定》的鑒定標準,均以真槍實彈論處。
此外,對于劉為明被判無期,是法院以《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為依據(jù)。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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