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變“慢遞” 應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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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業(yè)霸王條款遭市消委會抨擊
信息首發(fā):快遞業(yè)霸王條款遭市消委會抨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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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變“慢遞” 應承擔違約責任
條款二:快遞延誤不賠。例如“本公司將按照其正常運送標準盡合理努力派送快件,但這些標準并不具有約束力,也不構(gòu)成本協(xié)議的組成部分,本公司不對運輸延誤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者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點評意見:《快遞服務標準》關(guān)于服務時限規(guī)定同城快遞服務時限不超過24小時,國內(nèi)異地快遞服務時限不超過72小時。目前快遞企業(yè)承諾的送達時間基本上以該標準為據(jù),時限相對合理?!犊爝f服務標準》A.3.1規(guī)定:“延誤的賠償應為免除本次服務費用(不含保價等附加費用)。由于延誤導致內(nèi)件直接價值喪失,應按照快件丟失或損毀進行賠償。”
市消委會認為,快遞公司的經(jīng)營特色即在一個“快”字,消費者選擇快遞的原因也多是因為一個“快”字,如果“快遞”變成“慢遞”,則失去了訂立快遞合同的原本目的。因此,迅速、安全地將快件送達收件人,不僅是快遞合同的最基本內(nèi)容,也是快遞公司應當履行的基本義務。如果快遞公司不能按時送達,就構(gòu)成了實際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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