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關放縱走私 整個科室“全軍覆沒”當庭互掐
去年元旦鹽田檢察院的一場突擊行動,引爆沙頭角海關旅檢四科腐敗窩案,該科集體有組織地放縱走私案曝光后,整個科室 全軍覆沒 。昨日,包括旅檢四科負責人鄭小梧在內,七名關員因涉嫌放縱走私、行賄受賄全部出庭受審。
走私客行賄日期 規(guī)范化
2013年12月初,負責沙頭角海關旅檢四科工作的副科長鄭小梧開始將科室人員化零為整,他把關員分成三個組,每組設帶班副科長及組長。據科室統一安排,帶班副科長盧超穎、沙曼、陳建基三人一組,沙曼擔任組長;帶班副科長陳金泉、陳國榮、馮志紅等人為一個組,陳國榮任組長。每組值班時,帶班副科長會將寫有走私人員車牌號碼的名單放在值班室桌子上,值班人員統一按照名單上的車牌號碼給相應的車輛放行,放任走私人員利用上述車輛多次走私日用雜貨。
隨著旅檢四科的 制度化 ,走私客行賄的日期也逐漸規(guī)范化。據庭審披露,走私人員會在每月10日、20日、30日左右按照放行次數、職位高低等標準,向其所分配組的組長繳納好處費。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每個值班小組已有帶班副科長負責當日值班工作,但每個組又額外設置了一個沒有編制的 組長 。據曾擔任組長的沙曼及陳國榮供述,組長一職由鄭小梧指派業(yè)務骨干擔任,專門與走私水客對接。水客在規(guī)定時間點行賄時,將裝好現金及紙條的信封統一交給組長,紙條上會標注行賄人姓名及放行次數。與此同時,旅檢四科按照車輛型號來收費,小汽車每車次人民幣1200元,商務車等容量較大的車輛每車次1500元。組長在拿到水客黑錢后,按照放行關員500元、帶班副科長300元、鄭小梧200元及 科室經費 200元的標準進行分發(fā)。
科長與普通關員當庭互掐
基本上都是按照領導要求收好處費和處理這些費用的 ,昨日庭審時,鄭小梧語出驚人,稱收取好處費系經領導批示,每筆費用的處理也是經過領導審核。而他口中所述的領導,便是目前已被判刑的關長吳文奎以及海關專職黨委副書記陳銳全。據鄭小梧介紹,吳文奎不但會要求其對他朋友的車輛放行,甚至要求其盡全力完成單位經費的籌集,否則科室負責人的位置難以坐穩(wěn)。
昨日庭審持續(xù)一天,在七關員庭上一同受審時,出現科長與普通關員互掐的局面,基層關員稱受科室負責人鄭小梧指使,雖表達過反對,但收效甚微。鄭小梧則自辯稱,自己雖然是旅檢四科負責人,但是很少出現在執(zhí)法現場,通常在辦公室上班。鄭小梧還介紹,自己并無科室人員的人事處置權,因此,現場值班的關員遇到問題不用向自己審批,由帶班副科長負責。
(南方都市報)
南都訊 記者易海軍 沙頭角海關窩案庭審仍在繼續(xù),經歷了第一天海關科長與關員為撇罪互掐后,公訴機關昨日明確稱案件系共同犯罪,全體涉案人員應對所犯罪行承擔相應責任。被認定為主犯后,科長鄭小梧自爆猛料,稱遭辦案人員誘供,要求排除非法證據。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審理。
受賄放縱走私系共同犯罪
雖然在第一天的庭審中,對于公訴機關及審判員的提問鄭小梧均閃爍其詞,甚至以 什么都不知道 推脫。庭審后半段甚至出現鄭小梧與其他涉案人員為撇罪互掐的局面。不過,昨日再審時,公訴機關定性稱,案件以旅檢四科共同受賄放縱走私進行起訴,系共同犯罪性質。
對此,受審關員在供詞中予以證實,雖然鄭小梧很少親自出面到放行現場,但是給他的 好處 一分未少,裝有紙條的信封均有明確記載。根據關員的證詞總結,該科的放縱走私是集體行為,每個環(huán)節(jié)都需各方配合。其中科長要同意和安排,副科長具有現場監(jiān)督抽查的職責,現場負責的關員要具體查驗放行。三者缺一不可。
認定三人系主犯其余為從犯
公訴機關介紹,作為共同犯罪案件,涉案的全部關員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昨日下午,公訴人員在發(fā)表量刑意見時稱,根據庭審查明的情況,該起共同犯罪當中,鄭小梧系旅檢四科主要負責人,組織關員放縱走私,應當認定為主犯,按照全部責任進行處罰。而帶班副科長盧超穎與陳金泉對各個分組有領導責任,相較于鄭小梧作用雖然較小,但同樣應當認定為主犯。
剩余的陳國榮、沙曼、陳建基、馮志紅四名關員,均系根據科室統一安排放縱走私,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為從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此外,陳國榮主動對單位紀委說明情況,在單位同事陪同下向檢察機關主動投案,應當認定為自首。
自爆遭誘供做虛假陳述
公訴機關在發(fā)表量刑意見之后,得知自己作為主犯負主要責任,鄭小梧在自我環(huán)節(jié)再次爆出猛料,稱在案件偵查階段,市檢察院辦案人員誘導其做虛假陳述,交代現場車輛放行標準等不實際的情形。他還稱在誘供嫌疑下所做的筆錄并不合法,要求法庭排除非法證據。不過,鄭小梧的自我辯護意見并未被當庭采納,合議庭表示,將在綜合評議之后決定是否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焦點
主動交待行賄關長是否構成自首?
沙頭角海關窩案尚處于偵查階段時,雖然辦案機關已經掌握鄭小梧放縱走私受賄的事實,為通過檢舉揭發(fā)立功,鄭小梧還交代了行賄原海關關長吳文奎及原海關專職黨委副書記陳銳全兩人共計34萬元的事實。其中吳文奎21萬元,陳銳全13萬元。不過,庭審時鄭小梧卻對此進行翻供,稱只行賄吳文奎8萬元及陳銳全2萬元。剩余的13萬及9萬均是在兩人授意下放縱走私收取好處費后每月上繳的 分紅 ,這一部分不應認定為行賄金額。
公訴機關對此表示,鄭小梧雖然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且屬于與自己受賄不同種罪行,但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自首的前提是如實交代,但鄭小梧并未如實交代,在庭審環(huán)節(jié)甚至對之前的供述進行否認,且所交代的犯罪情節(jié)輕于本身所犯罪行。因此,鄭小梧檢舉揭發(fā)是否能認定為自首,合議庭應當予以綜合評判,作出公平公正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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