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來:打王立軍是這輩子第一次打人 王立軍鼓膜穿孔(3)
1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委組織部副部長杜某某、重慶市渝北區(qū)委書記周某證言,證實取消王鵬飛渝北區(qū)副區(qū)長提名人選過程。
1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劉某某,時任重慶市委常委、市長黃某某,時任重慶市委秘書長翁某某,時任被告人薄熙來秘書車某證言,證實王立軍被免職前,2012年1月29日、30日、31日,薄熙來讓車某分別通知重慶市市長黃某某、重慶市人大主任兼組織部長陳某某、重慶市委副書記張某、重慶市紀委書記徐某某、重慶市政法委書記劉某某談話。并經薄熙來提議,在未取得公安部同意的情況下,免去王立軍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劉某某證實,薄熙來找其談話時,提醒薄熙來要注意相關程序。
1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委組織部副部長胡某證言及出具的情況說明、時任重慶市委組織部干部二處處長周某某、時任重慶市委組織部部務委員李某某證言,證實:未經公安部同意,免去王立軍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在市委未制作正式任免文件的情況下,即宣布該決定。
16、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國家安全局局長王某證言,證實:2012年2月7日凌晨向薄熙來匯報王立軍叛逃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的情況時,薄谷開來參與聽取匯報,并第一個提出王立軍有精神疾病,還提出讓大坪醫(yī)院出證明,薄熙來同意。
17、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翁某某證言、工作記錄,證實以下2個事實:
(1)2月7日凌晨與王某等人向薄熙來匯報王立軍進入美領館一事。薄谷開來參加聽取匯報,并最早提出王立軍有精神病的意見。薄熙來沒有讓薄谷開來回避。薄谷開來提出王立軍有精神病后,應薄熙來的要求拿到大坪醫(yī)院的證明,并交給其秘書。
(2)2012年2月8日上午,經被告人薄熙來同意,發(fā)布“王立軍正在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微博。
18、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大坪醫(yī)院神經內科副主任蔣某某、重慶市大坪醫(yī)院副院長朱某某、大坪醫(yī)院院長周某證言,證實:2012年2月7日,蔣某某、朱某某根據薄谷開來的要求出具了虛假的《王立軍病情診斷證明書》,并將診斷證明書的復印件交翁某某的秘書。按照薄谷開來的要求,后補了內容虛假的2012年1月15日、2月10日對王立軍病情的討論記錄及病史小結、病情介紹(部分)。
19、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翁某某秘書尹某某于2012年10月19日在偵查階段的證言,證實:按照翁某某的安排,自蔣某某處拿到王立軍診斷證明,后交給檢察機關。
20、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市政府新聞辦主任周某,時任重慶市委宣傳部互聯(lián)網新聞研究中心主任吳某某,時任重慶市委宣傳部新聞發(fā)布處處長馬某某,時任薄熙來秘書車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2月8日,翁某某向周某傳達薄熙來關于王立軍有病是根據大坪醫(yī)院提供的病情證實,近期確有嚴重的抑郁癥,之前提出要休假進行治療等指示后,周某、吳某某、馬某某草擬“王立軍副市長因長期超負荷工作,精神高度緊張,身體嚴重不適,經同意,現(xiàn)正在接受休假式的治療”的過程,翁某某經上報薄熙來同意后,于當日10時54分通過重慶市政府官方微博予以發(fā)布。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組證據,書證。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成刑初字第38號王立軍刑事判決書,證實以下內容:
(1)該判決書確認的北京市公安局(2012)4號《立案決定書》、重慶刑警總隊的《情況說明》證實:北京市公安局于2012年3月14日對尼爾伍德被害案立案。之前,重慶市公安機關未立案偵查。判決還認定,2012年1月29日之后,王立軍要求重慶市公安局有關人員對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案重新建檔案,調查補證,保留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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